

湖南省农药协会Hunan Province Pesticide Association
湖南省农药协会,成立于2013年11月26日,由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生产、经营、使用及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湖南省植物保护研究所、湖南化工研究院、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大方农化有限公司、湖南佳禾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截至2016年底,共有会员单位556家。
本协会以服务政府和行业为宗旨,充分发挥自身在政府沟通和行业联系方面的优势,加强行业服务,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湖南省农药行业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词条
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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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3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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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订、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农药主管部门宣传、贯彻落实农药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措施;普及农药科技知识,推广农药新品种、新技术;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的咨询及援助;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倡导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引导和促进行业科学、全面、健康发展;切实履行服务宗旨,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工作;主办或联合主办农药刊物、信息网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协会影响。
建立专业网站、开办会刊和行业动态内刊、编印会员动态通讯录、开通会员短信服务,及时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相关技术、管理动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措施;行业统计、分析、市场状况;相关产品、价格、供应信息等相关信息。
为会员免费提供农药登记、农药经营许可咨询;帮助办理农药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组建专家组,开通专家在线咨询服务;开展药害事故处置、依法维权等方面技术咨询服务。
提供在农药登记、经营、使用、管理,以及农药检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技术培训。
利用会刊、官方网站、纸媒,为会员单位登载相关信息,为企业做宣传,为好产品做推介;在协会网页上链接企业网址、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扩大行业影响。
不定期组织省内外行业交流学习;举办全省性、地方性技术交流会和产品展览会;组织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的学术、培训活动;提供协会会员互通的虚拟平台,实现会员间即时交流;组织国际国内交流考察活动。
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农药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要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农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e Pesticide Association",缩写为:"HNPA"。
第二条 协会是由从事和有志于我省农药科学发展与应用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全省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于政府和行业为宗旨,充分发挥自身在政府沟通和行业联系方面的优势,维护和保障农药行业利益,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树立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湖南省农药行业科学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常设机构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66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机关接待室北楼301、302房,邮政编码为41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订、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农药主管部门研究农药发展趋势,参与制订发展规划;
(三)协助农药主管部门宣传、贯彻落实农药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措施;
(四)向农药主管及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农药主管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农药有关环节的联系与沟通;
(六)普及农药科技知识,推广农药新品种、新技术,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七)促进农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及农药学科发展;
(八)开展与各省农药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九)研究国内外农药信息,开拓农药国内外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倡导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促进行业科学、全面、健康发展;
(十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及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的援助;
(十二)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主办或联合主办农药刊物、信息网站;
(十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
(四)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声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地农药主管单位推荐;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选举、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有委托协会承办维护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通过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协会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人是会员利益的代表者,对协会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协会理事以上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人,监事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列席参加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人的职权:
(一)督导协会各级组织执行会议决议的情况;
(二)督导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三)对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较大问题或偏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协会各机构,对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贯彻执行情况;
(五)督导协会运行机制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开拓进取。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议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处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
2013年4月8日,湖南省农药协会发起人座谈会在湖南省农药检定所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有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方明副局长,湖南省民政厅张文信科长,协会主要发起人湖南省农药检定所肖时运所长、湖南省植物保护研究所刘劲副所长、湖南化工研究院欧晓明副院长、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黄明智总经理、湖南大方农化有限公司刘松总经理、长沙佳禾农化有限公司滕日华总经理。会上由协会筹备组负责人肖时运通报了协会筹备工作情况,提出了拟成立协会的的宗旨、业务范围、运作设想。各发起人单位简要介绍了各自单位的情况,表达了成立协会的愿望,并就协会的定位和今后业务开展等工作发言。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各发起单位成立协会的想法表示肯定,认为成立协会是很有必要的、几个发起单位的情况和意愿是真实的,并对今后的筹备工作提出了要求,介绍了成立协会的工作流程。[2]
2013年10月28日,湖南省农药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长沙市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隋鹏飞所长、刘绍仁处长,省农业厅邹永霞副厅长及厅办公室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方明副局长,以及会员代表共314人。[3]
会议由省农药检定所肖时运所长主持。方明副局长宣读协会筹备成立批复文件,并代表省民政厅对协会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省农药检定所副所长胡昌弟汇报了协会筹建情况,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南省农药协会章程》、《湖南省农药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农药协会选举办法》,以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农药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和监事。
新任会长肖时运在讲话表示,协会一定按照"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工作宗旨,充分履行"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的职责,着力建好"一网一刊一短信"三个互动平台,突出"促进行业发展、推进市场规范、提升服务能力"三个重点,抓好信息、咨询、培训、宣传、交流和协调六项服务。
邹永霞副厅长在会上指出,成立农药协会是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需要,是规范农药行业发展的需要。他要求大家充分认识农药协会的特殊作用,准确把握农药协会的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农药协会的各项工作,努力建设成为一流协会。
隋鹏飞所长强调,湖南省农药协会的成立是湖南农药管理和服务理念提升的重要标志,是当前农药管理、服务和深化政府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协会应摒弃旧的农药行业理念,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充分调动不同市场主体的力量,扎实推进农药消费安全,保护农药企业和农民的利益。希望湖南省农药协会成立后,认真履行协会宗旨和工作职责,团结一致、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为会员、为行业,办实事、办好事,为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和科学应用做出重要贡献!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及山东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河南农药管理协会等外省兄弟协会发来贺电,预祝大会圆满成功,祝愿协会兴旺发达。[4]
2014年2月25日,湖南省农药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在湖南宾馆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有会长肖时运、副会长胡昌弟、秘书长唐昆、监事黄建平、14个市州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协会秘书处,共25人。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总结协会登记成立后的工作,座谈交流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协会工作。
会议由副会长胡昌弟主持,秘书长唐昆汇报了协会自登记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以及就初步拟定的2014年工作计划听取大家意见。一是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领取社会团体发票等工作;二是开展会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了会员纸质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三是开展会费收缴工作,大部分地区完成较好;四是启动了"一网一刊一短信平台"即协会网站、协会内刊、手机短信平台的建设;五是完成了协会人员招聘等自身建设工作。2014年协会拟开展的主要工作:一是做好会费收缴和会员档案管理工作;二是编印会员通讯录和湖南农药企业名录;三是加强一网一刊一短信3个平台建设;四是对会员单位进行需求调研;五是组织召开副会长单位负责人会议,并颁发副会长单位证书;六是开展评先评优等诚信评比活动;七是结合省所低毒生物农药试点工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推介活动;八是根据企业会员需要,举办农药登记、经营人员技术培训班;九是就农药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精选1至2个课题进行调研,作为省人大代表建议或省政协委员议案;十是组织1次外出考察学习;十一是健全协会秘书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14个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就会费收缴方式、如何为会员做好服务以及2014年的工作献计献策,并表示一定按照协会工作安排履行好常务理事单位职责,同时做好辖区会员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会长肖时运做总结讲话,对2014年协会工作提出了几点希望,一是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会费收缴工作。二是尽快召开副会长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印发会员单位。三是协会工作一定要突出重点,按照"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工作宗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